合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分担盈亏和分担风险。外国合营企业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目前,中国合资企业仅限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不能发行股票,而是按各方在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以权益形式分享损益。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所谓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两者优势:
合资企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资企业: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1)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附件、零部件,但列入目录的货物除外。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货物,不免税的,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2。向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和按照合同规定在境外支付的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备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可以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3)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