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际商标注册条约目的是为了成员国之间商标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的相互方便。商标所有人为了自己的商标在成员国获得保护,必须提出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是商标在后指定的基础。商标注册条约第四条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才有资格提出国际申请和享受国际注册的权利。所谓缔约国的国民是指在缔约国的居住者以及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如果申请人住所和国籍不同,只要有其中的一个即便适用。
商标注册条约创建初期,曾经对某些巴黎联盟成员国,但还尚未加入该条约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和居民作了一项特别规定,允许在条约签字之日(1973年6月12日)起10年或条约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有5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后满6个月),可以享受成员国的待遇。国际申请的要求和证件填写的内容虽然条约规定任何一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权,但国际局不会主动提出哪些商标可以办理国际注册,哪些商标不能注册,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提出国际申请时,国际局才接受并考虑该申请人商标的国际申请事务。申请应由缔约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但如果该缔约国的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国际申请必须统一由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则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也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与国际局联系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任务是将国际局的要求信件送达到国际申请人,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请求声明或其他有关文件上签字并转送国际局,国际局承认代理人所送的文件或签字和“国际注册申请人或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表格应填写说明:申请是根据本《条约》的有关提出的;申请人的身份住处、国籍和通信地址;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并按“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提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国际分类;指定国的名称;该国际注册在指定国的效力,是国家商标申请还是区域性商标申请,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以及其它必须说明的问题。国际申请无须提供本国注册证书因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均可提出不受数量限制的国际申请和包括本国在内的指定国。使用的语言和收费原则国际申请使用国际局发放的统一免费表格,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已选择的语言提交国际申请并与国际局联系,但在国际公告上规定必须使用的文字是英文或法文,并注明原语言,如果翻译文本上出现分歧,仍以原文为法律依据,被指定国不得要求把申请书译成其本国语言。按照条约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应缴每一件国际申请在后登记申请续展申请及其它应缴纳的工作和服务费用。
费用的金额按照指定国多少及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而定。收费的方法有两种,即标准国家费用和个别国家费用,“标准国家指定费用和标准国家续展费用的金额由实施细则规定”,个别国家费用由缔约国国家主管机关决定,通知国际局,但后续指定金额“不得超过该国对商标国家注册申请所规定的关于申请、分类审查、注册和公告等费用的总金额”。续展金额“不得超过该国对国家注册续展所规定的续展费用金额”,也不能要求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