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计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有许多变化,如因扩大经营范围而增加注册资本,因严重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注册资本的变更。企业按照合理的要求依法进行变更,以保证公司良好的发展,减少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注册资金增加。
(一)条款的例子。
注册资本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解释条款。
企业增资,是指公司根据法律增加资本以扩大经营、扩大业务、提高企业信誉的行为。《公司法》第37(7)条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属股东会的职权,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方式。
(1)公司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在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前,公司必须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并将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不再提取),并在以后再进行分配。股东分派前,经股东会决议后,可以将部分利润转回公司注册资本。
(2)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本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另外,还可以利用任意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
(3)股东增加出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除全体股东同意未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未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新股东出资入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引进新投资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增加注册资本的首选是引入战略投资者。
2、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资本多数不能剥夺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当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一般分为法定优先认购权和约定优先认购权两种。法定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形成权,是股东个人的固有权利,个人不得放弃,即享有,但只限于其实际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新增出资份额,对其未缴纳出资的部分,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协议优先认购权指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不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而是根据自愿约定行使优先认购权。本公司章程第34条“全体股东约定”之表述不可忽略,除非股东主动放弃优先认购权,否则不得以资本多数决剥夺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3、出资比例由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公司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据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股东在章程中没有作出这一规定,则不享有该权利。
二、注册资金减少。
(一)条款的例子。
注册资本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企业在降低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报上公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解释条款。
如果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则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对外担保。由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其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削减注册资本的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降低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在缩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决议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若公司未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则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降低注册资本不得以公告方式代替直接通知。
当企业削减注册资本时,应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以使债权人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减少注册资本的信息,确保其能够采取相应的行动。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时,将减少注册资本决议通知债权人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通知方式,公告并不一定能证明其履行有效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直接通知补充方式,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或不知情债权人。
注册资本按不同比例减少,须经股东同意。
在公司注册资本不连续减少的情况下,如果资本多数决可获得通过,则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内各方自愿结果的基本原则。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时,某些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实际上会加大其作为股东承担的风险。所以,在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不得连续减少,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降低注册资本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的,可视为抽逃出资。
企业削减注册资本,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没有通知债权人,这与股东抽逃资本在本质上都不相同或应被视为抽逃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所以,当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结论。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在某些方面对公司有一定的益处或作用,它们都有各自的应用,但无论注册资本增加还是减少,对股东的影响都很大,直接涉及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由于注册资本变更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建议股东提前制定公司章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