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污水处理厂设计需要什么资质,有什么相关规定,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都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 污水处理站设计需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 。
相关规定如下:
第28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运营单位签订维修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维护运营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维修经营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29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经营单位应确保其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的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生产成本等信息。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成本信息。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时,应考虑主要污染物的削减。
第30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31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运营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造成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如果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则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口监督机构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33条污水处理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由于特殊原因,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不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费用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收集、使用污水处理费,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运营单位应为城市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35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36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无法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或者对其进行维护,不能正常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终止其运营。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和运营合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37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建设、生态景观等方面,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