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复审请求内容的不同,复审程序为:1.再异议复窜程序。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程序是两审终结,也就是可以进行异议和再异议。异议裁定由商标局作出,而再异议裁定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凡是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子以公告,公众都可以对此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提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有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保护已获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对于公众所提的异议,先由商标局听取双方陈述理由,予以裁定。当事人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异议裁定书15天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书后,根据再异议双方陈述理由,必要时还可以允许再异议双方当面辨论,作出决定。如果异议人理由成立时,撤销商标局原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人理由成立时,即维持商标局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2.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这一处分的结果不但直接涉及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灭亡,而且关系到商标注册人、广大消费者以及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因此,商标局的决定,如果是正确的,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不正确,则要影响到以上关系。所以,商标局通常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同时,都允许当事人提意见。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必须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注册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但每次不得超过30天。请求复审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文件,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申请复审案进行复查审议,按审议结果做出决定。
其决定:如果认为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是正确的,则维持商标局决定如果认为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是错误的,则撤销商标局决定,维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其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有关商标案件的复审工作,是关系到商标专用权的能否取得和灭亡的问题。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依照商标法规定,在处理商标复审案件中,必须遵重事实,倾听各种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决定,严肃法纪,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