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转让后注册商标的主体变更,原注册人不再是该商标注册的所有人;而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是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
一、商标转让程序商标转让属于法律行为,应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2)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向商标局提交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申请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3)商标局依法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从目前商标转让审查时间来看,如果递交申请时,同时递交了经公证的《商标转让申请》或《商标转让协议》,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如果递交之时,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有可以下发补正,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约在8~12个月左右。商标局在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后,经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商标转让人、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商标局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4)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审定,核准后刊登于《商标公告》,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转让即告完成。
二、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转让所需文件和材料如下:
(1)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注册商标申请书;
(3)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办理转让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特殊证明材料:
①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②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③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则在递交上述文件时,还需向商标局提供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让人为域外公司的,则授权书上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受让人为中国境内企业的,授权书上应盖有公章。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此外,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授权委托书均为商标局所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格式文本签字或盖章,不能对其格式进行调整。商标转让当事人一方若为境外企业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时应附带该主体资格证明的中文翻译。境内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